【标 题】关于调整再就业资金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就业
【颁布单位】锡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 发文号 】锡劳社办字(2004)84号
各旗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盟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再就业补贴资金的管理,使再就业补贴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更为科学规范,我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再就业补贴资金支付办法〉的通知》(锡劳社发[2003]31号),对再就业资金的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领程序、监督检查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指导各地合理有效地使用再就业补贴资金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和自治区对部分再就业扶持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我盟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此,决定对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支付办法进行相应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1、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的企业(单位)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4、符合《关于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4]67号)精神,在社区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与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委托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务协议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乘以18%计算养老保险应缴额度,其中个人承担7%,政府补贴11%。按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乘以3%计算失业保险应缴额度,其中个人缴纳1%,政府补贴2%。
(三)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的办法。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先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持缴费凭证到当地再就业工作综合办公室申报,再就业工作综合办公室审核后,拨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四)补贴期限: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以上规定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单位)或在社区从事灵活就业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最长期限为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对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个人带头创业以及各类企业安置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补贴标准:各类企业(单位)每安置一名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500元的岗位补贴,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可一次补贴1500元。
三、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免费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
(二)补贴标准:在盟内就业的,按80元/人给予补贴;在盟外就业的,按160元/人给予补贴。
四、再就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免费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且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通过资质认定的培训机构。
(二)补贴标准:引导性培训不低于20个学时,补贴40元/人。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200元/人,一个月以下半个月以上(含半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100元/人。汽车驾驶员(指考取汽车驾驶证的)、中式烹调师、焊工等三个工种,培训期限在三个月以上,可按600元/人进行补贴。培训机构须在培训前将培训计划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技术工种培训必须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补贴200元/人。
再就业培训补贴应综合考虑培训合格率、鉴定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率,三者分别达到90%、70%、65%的,按参加培训人数进行补贴;未达到上述培训效果的,按实际就业人数进行补贴。
五、杜绝伪造凭证、虚报冒领的行为。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锡劳社发[2003]31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防止和杜绝伪造凭证、签订假劳动合同等方式骗取再就业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虚报冒领,扩大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的现象应承担相应责任,所出现的资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解决。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调整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