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人事人才管理、人事制度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基本标准;并负责指导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和拟定全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代表政府拟定全旗人事与人才管理发展规划和宏观措施;承办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总量、人员结构调整、工资总量审批事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规范。
3、综合管理全旗国家公务员队伍,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政府授权人事部门管理的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审批备案工作;承办旗委提名的政府职能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免手续;拟定国家公务员竞争上岗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内非领导职务设置和审批工作;协调、审核政府各部门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有关惩戒与申诉控告工作。
4、综合管理全旗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资格评审、聘任制度;负责管理知识分子,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各类优秀专业人员的推荐选拔;推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5、研究拟定促进城乡就业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则、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原则;负责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证和考评;围绕全盟围封转移、结构调整、城镇化战略和全民素质工程,拟定全旗人才结构调整、培训、引进、开发计划,制定实施围封转移迁移的农牧民、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6、指导全旗人才流动和开发工作,发展、规范人才市场;研究拟定全旗培养、引进、使用人才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提出全旗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指导非师范类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毕业就业工作,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员的聘用、考核、辞职、辞退事宜;承办旗内特殊需要人才的选调和各类工作人员的流动调配工作;
7、负责指导全旗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工作,综合管理旗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工作,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负责制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办法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社会保险基余支付、管理、运营的办法,审核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负责制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规章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8、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贯彻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划和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规则;负责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工作;审核企业劳动定员等额标准,实施特殊劳动保障政策,参与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9、综合管理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的实施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各类培训实体进行资格认证并实施管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和空岗报告制度,结合实际全民素质工程,负责制定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职员、流动人员培训工作;综合管理全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及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
10、负责工伤和职业病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研究拟定全旗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管理办法;负责实施全旗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地区津贴、艰苦岗位津贴制度;承办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审批工作。
11、承担全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旗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积极开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课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负责人事考试工作。
12、建立督察工作制度;加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
13、承办旗委、政府与盟人事局、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